【上訴得直】涉夥他人電筒照警員非法集結罪成 法官裁定男生獨斷獨行撤銷定罪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08/23 15:3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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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夥他人電筒照警員非法集結罪成,法官裁定男生獨斷獨行撤銷定罪。(資料圖片)

16歲男生於2019年10月在黃大仙新光中心附近行人天橋,被指與一男一女同以手電筒照射警員,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,判入勞教中心,准保釋候上訴。男生早前就定罪提出上訴,高院法官今(23日)頒下判詞裁定上訴得直,法官認為上訴人當時並非夥同一對男女及參與他們的行為,唯一合理推斷是上訴人獨斷獨行,其行徑與該對男女無關,故控方未能證明上訴人與他人一起集結,撤銷定罪及刑期。
 
上訴人麥永華(現年18歲),原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,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,連同他人非法集結,早前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,判處勞教中心,准保釋候上訴。上訴人只就定罪提出上訴,申請透過書面刑式處理。
 
法官於判詞中指出,觀看過本案關鍵片段後,發現上訴人案發時正在吃東西,沒有對警方作出任何行動。上訴人附近的1對男女則不停以鐳射筆射向警方,在場其中1名杜姓人士曾用白光電筒射向警方,其後上訴人與該女子同坐一道樓梯上,上訴人伸手向杜取得電筒,曾3次向警方照射。
 
法官認為上訴人當時年僅16歲,不能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,故此向杜取得電筒後射警方。上訴人雖然坐在該女子附近,而該女子當時仍以鐳射筆射向警方。法官認為根據環境情況,不能作出唯一合理推論,即上訴人夥同該對男女及參與他們的行為,而其中一個合理的推論是上訴人獨斷獨行,其行徑與該對男女無關。
 
法官續指,雖然上訴人以相當強光度的電筒射向警方,帶有挑釁性或會擾亂秩序,但這只顯示上訴人1人作出「訂明行為」,因此認為控方未能證明上訴人與該對男女集結在一起作出「訂明行為」,因此控方未能成功證明上訴人干犯了非法集結罪,故裁定上訴得直,撤銷定罪及判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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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